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淮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76元减半收取为514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488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