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水**限公司与被告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水**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水**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