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巢湖水**限公司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水**限公司与被告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水**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水**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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