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徽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安徽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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