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上**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上**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星**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上**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星**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