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与被告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查青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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