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庐江**有限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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