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76元,减半收取25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88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