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国诉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责任公司、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国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安铜陵市宝**责任公司、芜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6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责任公司、芜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66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