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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芜湖市**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国诉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责任公司、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国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安铜陵市宝**责任公司、芜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6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责任公司、芜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66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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