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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何*、繁昌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赣**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何*、繁昌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非《新平公路反光标牌制作施工施工协议》的当事人,合同履行地繁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被上诉人汪*如果向上诉人主张债权,则应依据原审被告江西赣**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在繁昌县新平公路,属于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据此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江西赣**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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