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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平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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