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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