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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