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与被告邢**、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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