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芜**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芜湖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