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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