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核工**勘察院与江苏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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