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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限公司与合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晟公司)因与被上诉**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裁定如下:被告合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诉称

安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建设工程拖延工期及质量纠纷,与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纠纷属于两个法律事实,其他法院虽先立案,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原审裁定不当。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因此,含**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巢**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合肥恒**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巢**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巢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合管终字第0043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盛**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公司承担工程施工延期违约金及返工损失,该案与(2014)巢民二初字第00698号承揽合同一案是基于同一建设工程而双方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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