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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建与江苏文**限公司、安徽**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新建、安徽**限公司、闫**、浙江**限公司、何**、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江苏文**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文**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文**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9元,减半收取9159.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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