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