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智通安**鞍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家庄支行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