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与方正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与被告方正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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