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通**限公司与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限公司持已生效的(2013)马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76911.85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诉讼费用等另外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由于资不抵债涉诉众多,目前没有发现马鞍**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难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鞍**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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