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安徽埃**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埃**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东莞市**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通知在规定日期内补交普通程序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0元,由原告东**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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