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诉被告安徽华**限公司、马鞍山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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