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恒**马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3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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