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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恒**马鞍山分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恒**马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3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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