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容**限公司与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容**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容**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黄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容**限公司、黄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容**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由4540元由黄山容**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3356元,由黄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