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限公司与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黄山市**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被告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担保申请,以其所有的房地权歙房字第×××号和第×××号房屋提供担保,并要求解除对被告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黄山歙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二、对被告黄山歙县**发有限公司的房地权歙房字第×××号和第×××号房屋采取限制过户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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