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市**限责任公司与黄山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山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周**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皖J×××××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财产,范金院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码头路8号桑园景观44幢301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山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周**所有的皖J×××××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限制过户;

三、对范金院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码头路8号桑园景观44幢301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予以限制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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