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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施工队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休宁同**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没有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诸暨市,故该案应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因浙江**有限公司与黄山**方道路施工队间就黄山富田精工项目中道路沥青路面摊铺工程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黄山富田精工项目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故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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