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与被告枞阳**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章*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叶**认为质量保证金给付期限现仍未到期,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