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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东**限公司与枞阳县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东**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东**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章*无法联系,安庆东**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东**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庆东**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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