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又名吴**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马自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375元,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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