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枞阳**民委员会、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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