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庆东**限公司与被告章江北、安徽省枞阳**限责任公司、安徽**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东**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庆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安庆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