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殷**与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殷**与被告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殷**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倪**及时给付工程款,倪**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给付,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刘**、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殷**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殷**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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