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章*与被执行人鲁**、吴**、安徽省枞**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鲁**、吴**、安徽省枞**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前按本院(2015)枞民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枞民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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