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华**限公司与安徽省**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枞**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工程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及拆除已建钢结构厂房并恢复原状。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条款履行义务,权利人安徽华**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枞**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安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线索,法院在银行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当地银行有存款。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枞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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