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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枞阳县陈瑶湖镇花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枞阳县陈瑶湖镇花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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