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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容**限公司与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容**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案件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因本案涉及半截子工程,需对已完工工程量、工期延误日期等事实进行确定,故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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