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鼎**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黄山分公司、浙江新**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95-1号民事裁定,该案现已审结,被告浙江新**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湖州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埭溪镇×××小区×幢×单元×××室采取限制过户措施;
二、解除对孙某某、刘某某所有的皖×××轿车、皖×××轿车采取限制过户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