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水根诉被告黄山市**程有限公司、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来水根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来水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水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