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安诉**有限公司、佘**、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佘**、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限公司、佘**、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申请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京**限公司、佘**、孙**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限公司、佘**、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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