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章宏桃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章宏桃、原审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仍未缴纳其所欠缴的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上诉人安**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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