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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仁**限公司与钱付牛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仁**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仁**限公司上诉的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陶**住所地在安徽省枞阳县,原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但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苏州市相城区,上诉人所在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为便于取证和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钱付牛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复印件、工资欠条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因原告以工资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由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宜,欠条具欠人陶**是适格被告,原审其他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认定。因被告陶**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枞阳县,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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