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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限公司诉当涂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公司)诉被告当涂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宿*建设公司诉称:原告在依据与被告签署的《加固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及《加固工程补充合同》实施当涂**超市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经被告委托的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后,增加了主梁加固工作;同时,原告为降低加固工程对原结构的影响而变更采用M24螺杆穿过原结构楼板及下挂板的施工方案,因此而增加了工作量及材料。经原告依据有关政府指导价(工程定额)核算,前述新增工程量与施工方案变更的工程价款合计为490452.89元。原告就该款项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以致成讼。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大润发超市改造加固工程增量工程款490452.8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3)当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已就本案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通过申请再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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