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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司与排水公司建设公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徽阜阳**有限公司诉阜阳**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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