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阜**责任公司、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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