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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与苏**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鞍**责任公司上诉称:苏**、夏**诉上诉人等四被告的住所地都不在潜山县,苏**、夏**是依据2013年5月10日的一份“潜山县塔畈乡彭河美好家园工程承包协议书”向潜**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这份合同上面写明“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合肥**民法院管辖”,因此潜**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该建设工程位于原**院辖区,故原**院据此有权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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