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市**责任公司与中国石**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庆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安庆**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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