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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约定的内容可知实为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亦未约定具体加工履行地。故本案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卷内材料显示,上诉人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潜**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其位于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的物资仓库相关项目发包给上诉人施工。同年12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16万元工程预付款,但上诉人并未依约进行施工。因此,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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